学术 | 关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合规思考(下)
在上篇文章【关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合规思考(上)】,笔者对《反海外腐败法》(又称《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的立法演进、执法特点进行梳理,下篇将从FCPA案件***呈现的趋势和经典案例简析入手,探索中国企业国际贸易发展的反腐败合规风控建议。
一、 FCPA***趋势与案例简析
2000年之前,FCPA案件数量并不多,长期维持平均每年3起左右。近年来,FCPA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涉案金额也逐年走高。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发布的FCPA2020白皮书,对美国近五年FCPA处罚的金额总额进行统计,具体如下表[1]:
除上述近五年数据直观体现出来的特点之外,FCPA同时呈现出管辖重点向个人转移、国际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他法律的积极适用、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种措施持续监管、对中国的日渐关注等新趋势。 1.管辖重点向个人转移 DOJ原副部长罗森斯坦曾公开强调FCPA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关注和规制:“通过惩罚每一个做错事的人来减少下一次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能”,即使腐败行为是企业的决策,也依托于员工完成实施行为。因此FCPA的调查常与对涉案企业高管或股东的调查和指控同时出现。近两年,FCPA执法机构更注重对行贿个人责任的追究,试图以此警示企业中有可能实施行贿行为的个人,促进其自发规制和风险管理。如2019年俄罗斯***运营商MTS乌兹别克斯坦行贿和洗钱案,DOJ对涉嫌贿赂的个人调查并未随着MTS支付8.5亿美金、与执法机构达成暂缓起诉协议而终止。 2.国际联合执法常态化 国际联合执法成为FCPA案件近年来***引人注目的趋势,且在2020年尤为明显。美国执法机构基于“必要性”的判断,开展全球范围内的联合执法模式。
3.其他法律的适用 近年来,FCPA案件的执法实践在不断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部分行为违反《反洗钱法》和《证券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会被纳入FCPA管辖范畴。如何某平贿赂案中,其涉嫌洗钱的资金通过纽约的代理银行进行汇款,此不属于在美国境内直接行贿行为或相关行为。但是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其通过美国代理银行进行汇款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资金进出美国单独交易的充分证据,违反《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无独有偶,在《证券法》的适用方面,上市公司如向外国政府秘密行贿,该行为侵害股东知情权,也削弱了证交会对严格会计准则的要求,被认定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近年来,一系列其他法律被纳入FCPA案件的适用范畴,成为美国执法部门对抗海外腐败的利器,大大提升了执法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力度,也客观增加了相关企业风控的成本和难度。 4.多部门联动执法 2020年12月3日官方公布的Vitol案涉案金额并不是全年***,却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作为FCPA执法机构与其他部门联合调查执法的产物,该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FCPA执法机构不断致力于在特定案件的执法实践中探索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模式,***为引人注目的是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的联合调查执法行为。2019年3月6日,CFTC曾发布涉及FCPA相关违规行为的自我报告与合作咨询的政策机制,之后又宣布已对多家公司展开调查,Vitol案便是DOJ与CFTC合作联合执法的***案例。相信与CFTC的合作只是FCPA案件多部门联动执法的一个开端,后续可能有更多部门加入到FCPA案件的调查处理中,而多部门联动可能会成为FCPA案件处理的实践趋势。 5.多种措施持续监管 作为案件处理闭环的***一节,结案后对涉案企业的持续监管属于传统做法。早期,美国执法部门会要求企业增加外部合规监控措施,而近年来,FCPA案件的后续监管同时采取多种监管举措机制,比如除了上述的外部合规监控措施,还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执法机关提交评估结果。2020年,执法机关要求空客、诺华、康宝莱和维多连续3年向执法机关反馈其年度合规评估和行为报告。可见,相对于加强外部的管理,美国FCPA案件的执法机关倾向于更具预防性和针对性的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可有效节省资源成本。 6.对中国的日渐关注 2018年11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中国问题倡议书》所列明的10个目标之一明确指出,“查明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涉嫌FCPA违法的案件”。时任DOJ刑事局助理检察长本茨科夫斯基也曾表示:“我们知道,中国的企业和个人为赢得合同,还贿赂了其他***的政府官员。司法部刑事局始终致力于***执行FCPA,誓要将这类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这将有助于为美国企业的海外经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020年,中国企业并非美国FCPA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FCPA年度公布的12个案件中只有2个案件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但随着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结合FCPA的执法特点和近年来的执法趋势,防患于未然是每一个涉国际贸易业务的中国企业所应关注的。
二、 中国企业的涉外合规风控建议 执法实践中,美国借助FCPA不断扩张其适用范围,增加了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中国境内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企业的海外贸易壁垒也越加沉重,这对于我国吸引外资、营建良好的营商环境都产生消极影响。中国政府和企业都应当重视合规建设,以尽量削弱FCPA的负面效应。 国务院自2014年就提出需要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2];2017年底,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标准,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普适性的指导意见;2018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与《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作为中央企业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工作重要的政策引导,详细对中央企业的市场交易、企业境外经营的跨境贸易、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加强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预先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合规体系并保持其有效性,以管控企业涉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运营和发展保驾护航。 1.预先建立企业内部合规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包括提高企业高级管理层的重视,营造企业合规文化环境,建立清晰明确的合规制度,明确企业合规政策、合规流程、员工行为准则,健全内部调查制度、匿名举报制度、信息有效传达制度。同时应给予合规部门充分保障,对项目进行预先合规风险评估,有效监管合作伙伴,定期组织企业合规培训等。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着重注意资深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与FCPA及相关美国政策性文件、美国执法部门常规做法的对标和根据企业特点差异化设计两个方面。 (1)对标FCPA标准 通过汇总和分析美国FCPA及相关政策性文件、过往公布执法案例,可用于中国企业合规标准的对标规范性文件如下: ①《联邦量刑指南》(the 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Manual,简称“USSG”),该文件明确规定,若一个组织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刑事罪行,该组织在预防和侦查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先努力将直接关系到该组织的刑罚和缓刑期限。若企业不幸被FCPA执法机构纳入管辖范围,预先建立合规体系会使企业获得一定减轻刑罚的量刑激励。 ②《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资源指南》(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资源指南》”):《FCPA资源指南》聚焦于实践过程中企业反腐败合规构建的疑难复杂问题,结合案例详细明晰地阐释了FCPA法律规则,***梳理了反腐败合规在企业诉讼激励裁量机制、量刑激励机制,以及上市企业强化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反腐败合规法律实践的全球发展。依据《FCPA资源指南》,执法部门对于企业合规体系达标与否具有十点考量标准[3]。 ③《企业合规体系评估》(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2019年更新,简称“《评估》”):该《评估》列出了包括11个主题和119个细分问题的Q&A清单供有需要的企业进行对照,评估内部合规体系是否有效和达标。2019年***细化和扩充的《评估》版本,列举了执法部门进行企业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估时需考虑的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提出应当从制定、实施与运行三大方面[4]评估企业合规体系的有效性。 (2)差异化设计 差异化设计是企业构建有效合规体系必须着重考虑到的另一个问题。合规体系建设有标准,却没有标准化模板。企业应该依据企业本身的行业特点、企业特点量体裁衣地设计企业的反腐败合规体系,这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在区域被监管的风险等级,企业所处行业的风险等级,企业与政府接触程度、必要性以及风险等级,企业的规模、运营现状和风险,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企业销售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渠道,企业内部员工的构成。 2.重视跨国并购交易的合规尽职调查 2019年更新的《评估》明确陈述如下观点:设计良好的合规计划应该包括对收购目标的***尽职调查。无独有偶,DOJ于2019年更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公司执法政策》(FCPA Corporate Enforcement Policy,简称“《执法政策》”)也强调了企业并购时未妥善进行尽职调查而导致的继承责任。即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或收购行为完成后审计、合规中符合条件的自我披露等符合《执法政策》要求的,具有减轻企业继承责任的可能。 因此,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交易时需增设专项反腐败法律尽职调查以规避FCPA执法风险。该专项反腐败尽职调查应综合考量FCPA及其配套的指引文件、近年FCPA执法趋势、2019年《评估》对并购中的合规尽职调查提出的问题等。同时,反腐败尽职调查应走出从文件到走访的基础环节设定,更注重从刑事合规的角度开展反腐败尽职调查,以严谨的刑事合规准则和刑事证明要求为审查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3.定期测试,确保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有效运行 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国际贸易环境日新月异,美国FCPA执法文件不定期更新,FCPA执法实践趋势也不断变化,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调整,以保持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体系的有效性,才能更好避免相关风险,保障企业发展的稳定性。笔者建议企业将内部合规体系的更新和维护作为企业运营常态化工作之一,采取必要合理的监控措施,定期测试,定期开展审计,防患于未然,力求将事件或者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控制在企业自纠范围内,以避免因FCPA执法机构介入而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