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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外商投资法》背景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下)

作者:张由、郑沛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1 14:39:56 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学术 |《外商投资法》背景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下)


在《外商投资法》背景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上)中,笔者对《外商投资法》的出台背景、我国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服务探索进行了梳理,在下篇将具体分析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服务需求,并提出对应的司法服务路径,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服务需求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服务保障也对我国司法服务的水平、能力等提出了新的需求,主要包括司法协作需求、司法公正性需求、司法创新性需求。

(一)司法协作需求

***,司法机关内部的协作需求。贯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政策,加强各级、各地司法机关的联动,是推动司法环境整体建设的内在要求。但就目前看来,在推进区域司法协作方面,国内各地的区域司法联动机制尚处于缺位状态,尚未能就异地调查取证、强制执行、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的联动机制。


第二,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需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通过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路径,有助于促进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协调,促进司法机关的活动契合地方政府的营商政策精神。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完全避免司法与行政在产权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冲突,未完全破解各级法院裁判结果“执行难”等问题。


第三,国际司法的协作需求。推动国际司法协作的开展,加强国际合作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沟通、司法政策的沟通,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助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协调发展。而目前,我国尚未与“一带一路”沿线***建立常态化的紧密司法协作机制,在域外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等方面出现了水平不足的情形,需要加强回应国际司法协作环境建设的法治需求。


(二)司法公正需求

***,公正裁判的需求。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避免例如权力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同法院之间裁量尺度不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等等。


第二,平等保护的需求。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要点。不过,我国对企业产权保护上还或多或少存在轻民营、重国营的现象,导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环境还不够理想。


(三)司法创新需求

***,司法机制的配套需求。建设新型营商环境,要求司法机关同步创新司法制度机制,结合***有关公共政策,加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例如,我国法律对于协议控制架构(“VIE架构”)的监管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外商投资法》也没有直接涉及VIE架构的相关内容。对此,我国后续需要加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该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及规制外商投资的形式。


第二,审判人员专业性的需求。目前,对于新型纠纷,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判标准,需要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准。对于新型纠纷,应当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慎重审查新型纠纷,准确打击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创新行为以及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服务路径


(一)加强司法服务理念,树立法治意识。

1.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证。司法服务水平的提升,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依托党的领导凝聚法治共识,形成法治合力。


2.提升司法服务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提升专业的法治服务意识。对于涉外案件,司法工作人员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知识的能力和法治思维能力之外,还应当理解外商的思维,提升涉外的法治素养与专业能力。


(二)完善司法服务机制,凝聚法治合力。

1.促进司法协作,深化交流互通。

首先,加强司法机关的内部协作,统一法律规范适用的基准,减少区域司法冲突。通过构建各地司法机关常态化的司法协作机制,发布司法指导意见,统一裁判规则,防止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缩减各地的裁判尺度差异。


其次,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协作,协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司法机关要主动结合本地区有关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回应地方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法治需求,防止各级司法机关的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营商政策精神相违背。


再者,推进国际司法交流协作,有利于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各级司法机关要立足于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战略的实施,***贯彻《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海商事等案件。同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司法协助,在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证据调取、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等方面坚持互惠原则,为营造和谐有序、公平竞争的国际区域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2.提升司法能动性,发挥保障功能。

首先,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司法审判机制的科学发展,促进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密切合作。创新司法审判的程序规则,持续完善诉讼便利化机制,在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举证、庭审、文书送达等环节引导当事人以自主协商、网络在线直播办理等便捷化方式进行操作。


其次,完善市场主体清理机制。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企业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有效性,增强司法权威性。例如,优化“执破”衔接机制,加大“执转破”衔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化解执行积案、清理市场主体的促进作用[1]


(三)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聚焦法治保障。

1.坚持公正司法。

首先,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在涉外司法案件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特别是要在区域竞争中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只要是市场主体,无论是外资内资、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保护,在诉讼中都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其次,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在处理外资企业纠纷的案件中,依法落实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让外商投资企业感受到投资环境的透明和可预期,同时也让试行地政府收获开放水平提升、开发力度加强的实质性效果,更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提高司法效能。

首先,引导纠纷合理分流。准确把握商事审判“调”与“判”的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以判示调,以判决形式确立规则、规范行为,以调解的独特优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2]。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工作,完善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其次,推动繁简分流。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及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推进“简案快审、类案专审、难案精审”。针对实践中受侵害企业“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问题,要通过适用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等举措,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3.强化司法便民。

首先,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工程的建设,改善升级硬件等基础设施,推动诉讼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深化远程立案、异地视频作证工作,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运用网上立案、互联网庭审、网络送达等科技手段加大办案力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其次,立审执协调推进。在立案方面,积极构建全覆盖、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推动解决企业送达地址确认难问题,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在审判方面,严格限制延期开庭次数和事由,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开庭情况,对长期未结案件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施策、逐步减少,提高审判效率。在执行方面,健全财产查控机制,构建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主要财产的全覆盖网络查控模式。全力坚持以司法便民为抓手,着力改善诉讼服务环境。




三、结语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外商投资法》作为中国外商投资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至今已正式实施超过一年,该法释放了中国扩大开放的强劲信号,对提振全球投资者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司法服务保障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稳定的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治是***的营商环境”。相信随着中国持续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期待司法部门不断创新思路,提升效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助推我国对外开放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和进步。


注释

[1]范志勇.论“执转破”的启动与程序衔接[J].商业研究, 2019(07).

[2]黄俊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N].人民法院报,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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