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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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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邮箱:gzdia@gzdia.com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中10号生物工程大厦7楼

微信号:gzdia_gzdia

微博号:广州市设计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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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州市设计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广州地区从事设计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打造高端设计产业平台,促进广州设计产业跻身国际先进行列;创造广州设计             产业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设计产业不断向珠三角、向全省、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设计产业领域延伸;立足于产业服务,在设计产业内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平台。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的业务主管。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永翠路4号C座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订设计产业的各类政策、法规、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设计产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设计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设计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设计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三)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设计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广州的设计产业推向国内外;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设计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四)为政府、社会、企业和设计师搭建更好的交流、服务平台和机制,为设计师创造更好的条件从事设计工作,促进设计产业产学研合作,促进设计与管理、技术、市场等跨学科整合,促进设计产业建立完整产业链;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单位之间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设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促进设计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六)引导设计产业文化,以前沿的设计理念和作品积极回报社会;

(七)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设计产业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培养造就一批设计领域的***人才;开发信息资源,举办有关设计产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及各种技术资料;

(八)开展设计产业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举办产品展览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活动;

(九)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师培训与认证,组织设计作品评审;

(十)促进设计产业之间的资源共享,降低产业运营成本;

(十一)推动设计产业技术创新与管理进步;

(十二)发展设计产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

(二)遵守广州市设计产业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四)从事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等相关行业工作,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或个人;

(五)从事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等相关专业教育的各大院校及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优先获得行业咨询与政府扶持政策相关信息;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论坛、培训、扶持政策说明会、融资政策说明会等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设计企业团体会员单位,按年交纳会费 。

1)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年;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500 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年;

4)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 元/年;

(二)、生产厂商企业团体会员单位,按年交纳会费。

1)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年;

2)理事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 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2000 元/年;

4)副会长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年;

(三)、专业个人会员

1)专业个人会员按届交纳会费,200 元/届 ;

2)个人会员年龄满60周岁者,免收会费;

3)对协会有特殊贡献者免收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超过一年无特殊原因不交会费的将由协会秘书处罢免其会员资格,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及在协会官方网站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罢免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机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会长可以由非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团体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协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审议以协会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

(五)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方位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021-50939588

传真:021-50939388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900号华辰金融大厦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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